2024-11-04 16:25:19来源:xzxzx
2013年2月6日,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郝生山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,判处其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郝生山对此判决不服,提出上诉。经本院依法审理,2013年8月8日,判决郝生山无期徒刑,同样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此后,该判决即交付执行。
值得注意的是,吉林省高院和长春市中院分别于2016年4月8日和2018年10月29日作出裁定,均同意对主犯郝生山进行减刑。至今,郝生山已经获得两次减刑,其他从犯也有不同程度的减刑。关于减刑的频率,每两年减一次,并不算是迅速。
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含义,它并不等同于死刑。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,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、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等自由的权利。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、死缓的被告人,根据法律规定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被告人、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,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、裁定,有权提出上诉。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权利范围,包括担任国家机关职务、国有公司企业领导职务的权利,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以及言论、出版、集会等自由的权利。根据刑法规定,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判决内容有所不同,可能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,对于被判处死刑、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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